服务热线:400-123-4567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案例 > 市政道路

关于《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问答

时间:2024-08-22 15:54:58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杭州市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杭州市市区是指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萧山和余杭八城区。

  答:《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及其他市政设施。

  答:杭州市市政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市级的行政管理主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区级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答: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答:开放式场地指规划道路红线或现状道路边线与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不设隔离设施的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按照市政设施的标准负责管理和养护,确保其完好。同时应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答: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2)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3)冲洗机动车辆;(4)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5)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6)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7)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8)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辟建市场或设摊营业;(9)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10)擅自修筑或封闭道路出入口或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接坡;(11)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12)擅自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停车泊位、停车场;(13)移动或毁损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14)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答:一般情况下禁止占用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设置单位应当对其地面进行硬化。

  答: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答: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2)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3)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事先报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紧急情况除外;(4)挖掘道路时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当在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5)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或修复路面,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6)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7)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8)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9)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腾退;(10)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

  答: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应当同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并在故障发生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违法挖掘道路处理。

  答: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答: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桥涵设施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和桥梁、涵洞的投影空间为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

  答: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2)擅自依附桥涵设置管线)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4)擅自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5)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6)擅自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7)撞击损坏桥涵设施;(8)损坏保护隧道的植被;(9)在桥面上、涵洞或隧道内设置停车泊位;(10)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其他侵占、损害桥梁设施的行为。

  答:需要临时占用桥涵设施及其净空进行施工作业、堆放物品、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报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占用行为,可能影响道路通行或通航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答:城市排水设施指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我市实行的是什么排水体制和排水制度?

  答:我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有条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排水用户应当纳管排放污水,并按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

  答: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在排水管(沟)、检查井上凿洞、接管或者穿设其他管线)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3)损坏、移动井盖、井座;(4)擅自搭建建筑物、堆放物品、打桩、埋设杆线)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6)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7)其他侵占、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答:凡需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在排水工程施工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接管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要求接管施工。

  排水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取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后可开通使用,按其规定要求临时排放污水,并在其规定的时间内,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后取得《排水许可证》。

  答: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红线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答: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河道设施;(2)倾倒垃圾、废料、泥沙等废弃物;(3)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4)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5)倾倒有害有毒物品;(6)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7)搭建建筑物、构筑物;(8)其他侵占、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答: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临时占用、挖掘。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当按批准要求恢复河道原状。

  答: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可将车辆拖离现场,但不得收取费用。


【产品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