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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征收)

时间:2024-08-26 12:43:4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全文(计价费〔1998〕800号)。

  (三)《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全文(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 。

  (一)《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非税收入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执收单位执收;执收单位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执收。 第二十条: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设立项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全文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00号)。三、《关于转发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的通知》(浙交〔1998〕385号、浙价费〔1998〕405号) 。

  缴费人收到缴费通知单申报缴费,由收费责任人查验登记,按照规定征费,向缴费人开具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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