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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工程建设中哪些环节容易出现法律纠纷你造吗? 阳光干货

时间:2024-09-18 06:39:1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3月27日,由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光伏們联合主办的“第二届光伏电站工程与验收研讨会”在北京·中国职工之家饭店拉开帷幕,超300位业内人士就“再争6·30”中光伏电站工程与验收等相关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论坛涵盖了从设计、建设、产品到保险以及法律案例等各方面的经验及问题分享。

  作为全国最早接触并从事光伏领域法律实务的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再争6·30”的路上怎能少了我们的身影。在此次光伏论坛上,阳光所高级合伙人、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部负责人郝利律师发表了“光伏工程建设法律纠纷处理及案例分析”的主题演讲,他结合大数据报告,对于光伏工程建设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原因和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与分析,可算上是给光伏人防范风险、安全前行时送上的“及时雨”。

  没有到现场的伙伴们,只要关注阳光所微信公号(sunshinelaw),并在公众号里回复关键词“光伏工程”,就可以看到郝利律师演讲的完整版PPT啦!

  大家好,讲起光伏的法律问题,可能平时大家关注的不多,通常只有遇到案子、打官司的时候才会想起找律师。我想问一下在座的各位光伏企业代表,有哪家企业没有打过官司吗?现场只有一个人举手。可能有些羞涩的朋友没有举手,但看起来面临法律纠纷的光伏企业确实不少。

  去年10月份,我们阳光所的律师做了一份司法判例大数据分析报告,对2015年到2016年度光伏项目涉及的案件做了一些统计,在这些判例当中我们选了1096件光伏案例进行分析。由于很多光伏案件是通过仲裁解决的,也有不少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调解或者和解了,加上数据的不完整,1096这个数字远不能代表光伏案件的全部,但至少能反映出一些共性的问题。我保守估计,每年涉及光伏项目的案件至少在3000件以上,涉及标的应该在100亿以上,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经过统计我们发现涉诉案件主要有几种类型,包括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等。其中组件购销等买卖合同纠纷最多,占60%以上,EPC总承包和工程施工类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比重也不低。

  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是光伏行业集中的地方,江苏两项都占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于专属管辖的关系,经济不发达但光伏电站集中的地方比如甘肃也排在前面。从合同纠纷的地域分布可以大致看出我们国家光伏电站的分布和行业的分布。

  大数据报告通过对1096个案件的分析,我们得出九个方面的裁判规则和实务建议。

  跟大家汇报一下我们代理的部分典型案件。这些年我们在EPC合同纠纷和组件买卖合同纠纷中处理了很多案件。

  在我上台演讲之前,我刚刚收到了一个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关于光伏组件买卖合同纠纷的仲裁裁决,我们在这个案件中几乎全胜。我之所以敢说保守估计每年的光伏案件标的应该在100亿以上,因为我们自己代理的案件就超过20亿。

  我们总结了一下,第一个是承包商垫资,第二个是业主和承包商就工程价款结算达不成一致,第三个就是质保期内就组件质量问题发生争议。

  比如,一个光伏业主和总承包商未经招投标签署了EPC合同,后来发生争议,业主准备将承包商起诉到法院。首先是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的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双方约定的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可不可以,还是说这个案子应当到项目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一准备打官司,我们马上就会面临非常多的法律问题,至少要先确定到哪个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施工合同纠纷作为不动产纠纷实行专属管辖,由项目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问题是EPC不是简单的施工合同纠纷,光伏电站又是属于比较特殊的EPC,占比最高的是设备的供货而不是施工,因此EPC是否应该适用施工合同的这种专属管辖,在实践当中争议比较大。

  通过大数据的分析,结合我们办过的案件,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的裁判规则:地面光伏电站EPC总承包属于建设工程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如果想规避这个专属管辖,你也可以约定仲裁,比如你约定EPC总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由某仲裁委员会处理,就可以突破专属管辖的问题。

  我们签署了一个EPC总包合同,签署了组件供货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有效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我觉得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2)民营投资的光伏项目设计、施工、采购是否必须招标,如果没有招标,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3)做光伏工程的EPC承包商需要什么资质,没有工程资质的组件供应商做EPC,签署的合同有效吗?

  光伏项目的审批流程分为三个阶段:备案阶段、施工阶段、并网阶段,哪些环节影响合同效力我们需要了解。比如备案阶段涉及到项目的选址和土地预审,在施工阶段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些都会影响到合同效力,而施工许可手续缺失通常不会影响合同效力。

  对于很多组件供应商来说,一个更困惑的问题出现了,没有资质,又想做光伏EPC总包。怎么办呢?第一是找有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EPC,当然业主要同意;第二如果有相应的项目管理的资质,你可以签署一个项目管理的合同加组件买卖的合同;第三是可以和业主之间签BT、BOT的合同,再以D-B方式发给承包商。这些都是破解的办法。

  很多光伏项目之所以打官司,都是因为价款结算谈不拢。大部分的项目都是竣工结算的时候打官司,或者是工程干到一半干不下去了,解除合同打官司。现在大家都在抢6.30,没空考虑打官司的事,抢完之后可能就要面临诉讼和仲裁问题。所以要提前有所准备。

  根据我们的经验,首先,工程价款结算往往和工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承包商提起工程结算的诉讼时,业主会提出工期和质量的抗辩,也可能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工期问题在诉讼时各方都会比较关注。对业主来说,只要证明工期延误就可以了,但对于承包商来说,如果你主张工期延误的问题不是我的责任,你就要举证,证明业主存在施工图纸延迟、提供场地延迟或者付款延迟等问题。工期延误不仅涉及工期违约金,甚至还会涉及到补贴的问题、涉及电价的问题。因为工期延误,没有抢到6·30导致电价损失,该谁承担责任,如何赔偿,都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质量问题就更普遍了。双方对于产品质量发生纠纷时,往往由于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完善,买卖合同又没有规定,或者错过了质量异议期以及没有足够的证据等原因,受损失的一方无法获得赔偿。这些都对我们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无效合同该如何结算。根据司法解释,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了,仍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关于工期、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等,这些都没有约束力了,所以合同无效仍然有非常严重的后果。

  再次,价款支付条件和违约金标准也是焦点。如何合理设定付款条件,履约过程如何管理,逾期付款违约金多少是合适的,超过多少是不能获得支持的,没开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拒付货款的依据,这些都是很重要的法律问题。比如,在实践当中,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各地法院判决也不一样,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到4倍不等。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尽量能够在合同当中事先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在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保全、执行非常关键,企业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一般来说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可以保全的财产,包括银行账户,也包括其他的电费收益,电站、房产等等,对外投资的股权、债权。

  关于强制执行,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非常多的关于执行的规定,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措施冻结、变价、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还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进行限制高消费,一旦被限制高消费,对于一个商人来说,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朋友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在实践当中,还有很多其他的跟法律相关的问题,我就不一一赘述了,欢迎大家有什么法律问题欢迎随时跟我们沟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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